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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案处字〔2024〕23号

发布时间: 2024-02-06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4〕23号

 

当事人:衡阳鸿图大展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13MA4L6BDP3J

住所: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46号曲兰庭苑10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廖**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接到当事人涉嫌利用互联网发布用专业人士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案件线索,于2023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确认了该案的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开始,授权上海优生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域名:www.211985.love;网站备案号:湘ICP备2022010926号)中发布标有 “北京市二中特级教师”、“所带学生一本上线率90%以上”、“学生参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数十人获奖”相关宣传内容的教育视频。另查明,涉案广告系当事人授权,由上海优生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发布(技术服务费金额为2000元,系本案当事人广告费用)。截止2023年11月20日,当事人已对涉案广告进行了修改更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转办单;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廖**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廖**询问笔录1份;

5、涉案广告电子证据固证资料;

6、当事人与上海优生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1份;

7、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函(沪市监宝协回字[2023]9号)及附件(相关情况说明、《视频课程技术服务协议》以及《授权书》)

8、广告费用转账截图1张,上海优生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费证明1份;

9 、已改版网站截图打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由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相关人员予以签章确认并查证属实,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衡市监综执网告字〔2024〕0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标有 “北京市二中特级教师”、“所带学生一本上线率90%以上”、“学生参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数十人获奖”相关宣传内容的教育视频,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对其在选择同类教育咨询机构时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及第三款“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衡阳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户名:衡阳市财务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90502802902490988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