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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2〕65号

发布时间: 2024-02-26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管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案处字〔202265


 当事人耒阳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81MA4T2EFF8T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双洲村7组                          

 法定代表人刘影                                         

身份证号码:430481****11200939                        

联系电话:139****7997        

联系地址:衡阳市耒阳市**************                                          

2022年4月7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称“电商平台多多买菜”经营生产日期被涂抹的燕京啤酒。执法人员于当天依法对该电商平台“多多买菜衡阳1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燕京U8”啤酒193件,规格:500ml/瓶、12瓶/件,生产日期:2022.03,外包装纸箱及瓶身的生产日期的“日”均已无法辨识,标注生产日期的位置,有明显擦拭的痕迹,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依法对该电商平台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2022年4月8日,执法人员抵达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双洲村7组,对耒阳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没有发现涉案相关物品,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相关经营资质证明,以及上述啤酒检验合格证明、相关购销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仍有20件上述啤酒,存储于衡阳“雁城物流园”菜团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库内,执法人员对上述20件涉案啤酒实施了扣押。

经查,执法人员在“多多买菜”电商平台衡阳1仓查获的“燕京U8”啤酒,实际经营者是耒阳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经营账号签订相关经营协议,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其中的“多多买菜”板块,发布了“燕京U8优爽啤酒500ml12瓶/箱 已擦码 介意勿拍”链接,销售价格为49.9元/件。该批啤酒共计600件,截止案发之日,该公司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共计销售上述“燕京U8”啤酒387件,被扣押213件。涉案货值金额29940元(600件×49.9元/件),违法所得19311.3元(387件×49.9元/件)。该公司经营的上述啤酒均是2022年3月16日,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一名叫温济广的男子处购进,目前已无法联系上该名男子。执法人员赶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交易发生地域,联同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起调查发现,该男子在广州市辖区内均没有注册市场经营主体。上述啤酒经标签标识的生产单位“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指出,上述啤酒属于“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生产,但疑似人为擦拭导致该酒纸箱和瓶身商标喷码模糊不清,并不是其公司行为。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5日对上述啤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2022SPJ-0511)结果显示:所检项目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适量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处公司相关违法事实情况                                     

2.询问笔录三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啤酒以及相关人员对上述事实的相关陈述;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涉案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相关违法经营行为;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限期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时限、内容及依据;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涉案违法物品的品种及数量情况;

6.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延长扣押决定的时限以及依据;

7.检验期间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以及,证明抽检的时间、相关内容及检验结果;

8.耒阳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经营场地;

9.耒阳市开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一份,以及微信截图一张,证明该公司经营的上述啤酒购进渠道;

10.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受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该公司经营资质以及李旭、彭俊得到该公司授权全权处理相关涉案事宜;

11.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的《多多买菜商家服务协议》、《情况汇报》各一份,以及《收货确认回执单》两份,证明公司通过平台销售涉案啤酒的具体数量明细;

12.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召回相关资料,证明该公司实施的相关召回记录及措施;

13.菜团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入库单一份、退货单一份以及仓库主管人员的身份证一份,证据证明涉案啤酒总数以及实际入库数量及退货数量;

14.涉案照片十四张,证明相关涉案公司经营场所环境及经营的上述涉案物品外观的真实情况以及案件办理中的其他相关涉案情况;

15.送达回证八份,证明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16.其它相关材料。

一、公司涉嫌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二、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以及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基准:公司经营涉嫌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司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案中公司经营的上述啤酒,经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适量要求。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五条(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公司处以货值金额(29940元)五倍罚款,计金额149700元(29940元×5倍)。

一、公司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以及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本局决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啤酒213件; 

3、没收违法所得19311.3元;

4、罚款人民币1497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69011.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华新支行(帐户: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3096405000297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华新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