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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市监处罚〔2025〕308号
当事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佳一食材配送花鸟市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A4208M
住所:衡阳市高新区青峰街51号-10栋2号富民花园102室
经营者:谢*芳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220215
2025年5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粉进行食品抽样检验,6月26日得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30日我局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其行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0****A4208M。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干货、生鲜、土特产、粮油的销售及配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粉是从君昇市场外面流动摊贩那里买的,一共买了2千克,进货价44元1千克,销售价50元每千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生姜销售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禁止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固定场所从事散装食品零售或者同时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备案;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不需要许可和备案。对前述经营者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对小餐饮的规定执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现场开展经营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销售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以上证据材料符合有关证据的规定,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衡市监园罚告〔2025〕0027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固定场所从事散装食品零售或者同时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备案;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不需要许可和备案。"对前述经营者的管理参照本条例对小餐饮的规定执行。前款规定的经营者有下列违法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考虑到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且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低,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的情形具有从轻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31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