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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发布时间: 2022-02-21
来源: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


    2021年9月28日,我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

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辣椒。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干辣椒;类型:茄果类蔬菜;规格型号:包装;抽样日期:2021-09-07;经营者: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谊品生鲜万和城店;购进日期:2020-08-22;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为0.057,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1年8月22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志武干货商行采购的,共采购干辣椒4.8公斤,进货价27.42元/公斤,销售了1.69公斤(含抽检的),销售价59.59元/公斤,货值286元,销售额101元,违法所得101元,剩余未销售出去的干辣椒,当事人已下架销毁处理,2021 年 10 月 20日,当事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涉案产品为茄果类蔬菜,销售少未有产品召回。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考虑到当事人为工商个体户,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食品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比较好、积极整改,认真配合调查,向执法人员主动提供案件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5倍罚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1元。

2、罚款人民币4000元。

以上1、2项合并执行4101元。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

                      2022年2月10日